8月3日,故宮博物院對損壞宋代哥窯瓷器員工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。故宮表示此處理依據(jù)故宮博物院《藏品管理規(guī)定》第10章“獎勵與懲罰”之第86條。但拒絕公布條款具體內容,稱此為故宮博物院內部管理規(guī)定,不便對外。
國寶受損,鬧出這樣的軒然大波,引發(fā)了民眾這么強烈的不滿,處理結果竟然僅僅是“直接責任人被行政記大過,部門負責人被行政警告”。更讓人吃驚的是,故宮方面居然連處理依據(jù)都不讓民眾看,保密意識如此之強實在不能不讓人感嘆,你要是拿出保護《藏品管理規(guī)定》內容一半的認真勁兒去保管文物,何至于讓宋瓷碎成了好幾瓣?
問責的板子高高舉起卻輕輕落下,帶來了一地的疑問,民眾自然就有足夠的理由要求看看這所謂的《藏品管理規(guī)定》第10章“獎勵與懲罰”之第86條是怎么規(guī)定的,怎么這樣合情合理的請求在故宮看來竟然成了無理要求,死活不答應?民眾有疑問,故宮不是拿出依據(jù)來解疑釋惑,而是在這個本不應該成為問題的問題上推三阻四,難免給人一種無私也有弊的嫌疑。
懲處責任人畢竟不是故宮的“家事”,你要動用“家法”也得問問民眾的意見吧?如果“家法”本身就見不得光,你讓我們怎么相信依據(jù)這樣的“家法”作出的懲處決定還能禁得住大家端詳?更何況,故宮裝糊涂,民眾卻不糊涂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第六十四條規(guī)定,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第七十六條規(guī)定,文物行政部門、文物收藏單位、文物商店、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(yè)的工作人員,因不負責任造成文物保護單位、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,情節(jié)嚴重的,依法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其從業(yè)資格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很明顯,故宮依據(jù)“家法”做出的處罰決定較之法律的規(guī)定寬松了不是一點兒半點兒,損毀了國家一級文物別說追究刑事責任,甚至連“情節(jié)嚴重”都算不上,頂破天也就只能是行政處分。
“瓷器門”事件一經披露,故宮就陷入了瞞報的質疑之中,而今,眼看著事情即將水落石出,故宮竟然在處理依據(jù)上又玩起了“隱瞞”的小伎倆,以隱瞞始又以隱瞞終,怎能不讓人憤怒, 故宮,到底是大家的故宮,社會的故宮,還是某些人的故宮?